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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 :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参保工伤保险缴费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况

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大庆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的材料。

认定地点

大庆市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局

电话:0459-8223210

地址:政府大街与新风路交汇处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大庆市人社局联系方式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