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等,省住建厅印发近日《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三)新毕业或在当地工作不满一定年限(原则上可限定为3-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就业地居住证;
(三)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在当地无住房;
(五)个人或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大庆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即可获取大庆公租房最新消息及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