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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2021-07-15 17:58【我要纠错】

【导语】:为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规范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大庆制定《大庆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详情请看全文。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规范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为支持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对象通过市场租赁房屋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按照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内租赁补贴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区住建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租赁补贴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审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的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审核、复核。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名下持有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审核、复核。

  公安部门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户籍、车辆、居住证信息进行审核、复核。

  人社部门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签订及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复核。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名下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或者在公司出资情况进行审核、复核。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租赁补贴申请的受理、录入、调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租赁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根据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拟定每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租赁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住建部门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市财政部门监管。

  第七条 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坚持分类保障、分档补贴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市区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或者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具有大庆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二)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三)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持有大庆市居住证;

  (二)个人月平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三)个人(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四)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五)在市区内无住房。

  第十一条 在本市已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不享有申请租赁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金额=(面积保障标准-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基数×发放比例。

  (一)补贴人数认定。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或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保障人口计算补贴人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人数为申请人及其配偶和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上的父母、未婚子女。

  (二)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35平方米、3人户40平方米、4人户50平方米、5人户及以上60平方米。

  (三)补贴标准基数。补贴标准基数按照市住建部门公布的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四)发放比例。租赁补贴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放比例为100%;城市低保家庭发放比例为90%;城市低收入家庭发放比例为7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比例为30%。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市住建部门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申请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申请对象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后,可以申请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大庆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婚姻证件或单身情况承诺;

  (四)收入和财产承诺;

  (五)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对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证件性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大庆市户籍居民由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非户籍人员由本人持申请材料向用工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大庆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格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并将申请家庭申报材料报送区住建部门审核。

  (四)审核。区住建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公积金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联合审核。区住建部门应当于联审后10日内完成资格确认,提出审核意见。

  (五)公示。区住建部门将审核结果在网络、报纸等媒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登记为租赁补贴对象,出具《租赁补贴资格认定通知单》,资格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经公示核查后异议成立的,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补贴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区住建部门在出具《租赁补贴资格认定通知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租赁补贴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发放期限为1年。

  区住建部门应当将租赁补贴发放结果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区住建部门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应当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资格再次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条租赁补贴对象在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1个月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各部门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第二十一条 租赁补贴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月。

  第二十二条租赁补贴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需要调整租赁补贴金额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变化情况。

  各部门按审批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停发租赁补贴,对需要调整租赁补贴金额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第二十三条区住建部门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四条 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租赁补贴审核、发放等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科学、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月按比例随机抽查领取补贴人员的申请、审核情况,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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