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参保员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10人以上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统一出具参保证明,说明参保人数、合同期限,并加盖公章,以及合同样本复印件一份)
3、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企业上月的工资表和工资帐目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市、区参保变动管理岗、审核岗、录入岗按照工作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并录入。
2、材料齐全,符合政策及存档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注:不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在申报表上以文字注明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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